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指南
(连载5)
居民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提前享受养老待遇申请
一、事项名称:居民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提前享受养老待遇申请
二、办理依据
《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3号)
三、认定条件
1、年满55周岁的一级或二级重度残疾人;
2、累计缴费达到15年。
四、所需材料
1、参保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2、《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一式一份);
3、《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领取养老金申请表》(一式二份);
4、委托他人办理的委托书或监护人代为办理的承诺书。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年满55周岁的重度残疾人,每月20日前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重度残疾人领取养老金申请表》,到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书面委托监护人代为申请。
2、审核。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及缴费情况,会同残联部门审核确认参保人员的身体状况并盖章。每月25日前将经残联审核盖章确认提前领取养老待遇资格的重度残疾人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并上报城居中心。
3、复核。月底前,城居中心应对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复核,填写《重度残疾人提前申领待遇人员情况明细表》(一式三份),核准盖章后,一同报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城乡居民待遇处进行审批备案。
4、备案。次月5日前,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城乡居民待遇处对城居中心上报的重度残疾人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初审、复审,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在《重度残疾人领取养老金申请表》签字盖章备案。填写《重度残疾人提前申领待遇人员情况汇总表》。
5、办理。城居中心依据城乡居民待遇处审批备案的《重度残疾人领取养老金申请表》,在确认政府为重度残疾人代缴的15年保险费到帐后,核定申请人月领养老金标准,生成《待遇核定表》。其中,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于10日前完成一次性补缴业务。
6、公示。城居中心通过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村(居)协办员,对辖区内提前领取养老待遇资格的重度残疾人的待遇水平进行公示,并告知领取注意事项。
六、办理地点
青岛西海岸新区泊里镇政务服务大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窗口
免费、即时办理
六、联系电话
0532-84181106 0532-84181062
该事项社区应承担职责:
√咨询服务 √代办服务
□协办服务 □直接办理
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登记和基金征缴
一、事项名称: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登记和基金征缴
二、办理依据
1、《胶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南政发〔2011〕13号)
2、《青岛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3〕13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青政发〔2013〕26号)
三、认定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镇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的村(居)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四、所需材料
1、参保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还需携带《残疾人证》二代证)及银行专用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外地户籍迁入的均应提供迁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本人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和待遇享受情况证明;
2、个人缴费的,需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专用存折原件及复印件;集体补助(个人资助)的,需存入指定账户的银行现金回款单。
五、办理流程
1、参保人携个人信息资料及专用存折原件、复印件及现金回款单报户口所在村(居);
2、村(居)核对个人信息资料、银行账号及缴纳金额,并进行登记;
3、镇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在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处理;
4、个人缴费部分于每月10日前存至专用存折,补助部分于每年3月10日前存至指定银行账户(注: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为按年缴费);
5、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中心进行复核,并打印补助缴费发票(每月10日前为扣款日,每年9月-12月为集中缴费日)。
六、办理地点
青岛西海岸新区泊里镇政务服务大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窗口
免费、即时办理
七、联系电话
0532-84181106 0532-84181062
该事项社区应承担职责:
√咨询服务 √代办服务
□协办服务 □直接办理
企业工资指导线备案
一、事项名称:企业工资指导线备案
二、办理依据
1、《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企业应当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关于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5号)
3、《关于加强企业劳动合同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80号)
4、《关于同步推进企业工资指导线及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青人社字〔2012〕79号)
三、认定条件
1、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每年4月底前)
2、企业依法制定了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
3、上年度工资按月在劳动关系系统中登记备案。
四、所需材料
1、企业落实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集体协议)备案表(劳动关系网络中提交申报后导出,一式六份);
2、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一式四份)。
五、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登录http://www.qdhrss.gov.cn“劳动关系”系统中,进行劳动合同、劳动工资网上登记后,每年4月份前点击工资指导线备案,填写相关数据后提交审核,导出打印到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备案盖章。
操作流程:工作人员登录一体化系统,劳动关系模块,审核企业工资指导线备案情况,备案盖章。审核重点:备案表上年度情况“实际数工资总额”与一体化系统自动统计的数据比对,一致的审核通过,不一致的审核不通过企业重新申报。
六、办理地点
青岛西海岸新区泊里镇政务服务大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窗口
免费、即时办理
七、联系电话
0532-84181106 0532-84181062
该事项社区应承担职责:
□咨询服务 □代办服务
□协办服务 □直接办理
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人员终止参保关系和待遇领取人员待遇终止支付工作
一、事项名称: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人员终止参保关系和待遇领取人员待遇终止支付工作
二、办理依据
《关于贯彻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0〕1号)
三、认定条件
参保人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或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
四、所需材料
《黄岛区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死亡注销证明、出国(境)定居证明或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承诺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银行存折(卡)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1)参保人员缴费期死亡的,法定继承人应向村(居)协办员提报以下材料:《黄岛区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死亡注销证明;承诺书;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继承人银行存折(卡)复印件。
(2)参保人员待遇领取期死亡的,法定继承人应于死亡当月25日前向村(居)协办员提报以下材料:同(1)。
(3)出国(境)定居的,本人应提供《终止参保关系申请书》和出国(境)定居证明;
(4)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本人应提供《终止参保关系申请书》和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投保证明。
2、村(居)协办员于2个工作日内将待遇终止注销(或人员终止参保关系)相关材料上报至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3、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材料,并在系统中办理待遇终止注销(或人员终止参保关系)业务。
4、每月10日前,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将相关材料(包括《暂停支付花名册》)上报至城居中心进行复审。
六、办理地点
青岛西海岸新区泊里镇政务服务大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窗口
免费、即时办理
七、联系电话
0532-84181106 0532-84181062
该事项社区应承担职责:
√咨询服务 √代办服务
□协办服务 □直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