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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加大对破坏营商环境刑事犯罪惩治力度

以职务之便捞好处,两男子获刑

  □本报记者 李宛遥
  本报通讯员 王一

  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中饱私囊,不仅会导致企业资产流失,还会损害企业生态,制约企业健康发展。近期,区法院判决了两起涉及新区重点企业的职务侵占犯罪案件,被告人毕某、被告人孙某在自己掌控的业务领域,通过各种手段套取货款,据为己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依法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有力净化了新区营商环境。

  伪造、变造入库单据
  私自调货销售获利
  毕某受雇于青岛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为业务成绩突出,担任公司某片区业务经理,负责该片区家电的销售管理工作。在负责该项工作期间,毕某利用职务便利,私刻公司印章,伪造公函,对部门产品进行降价销售。此外,还通过退货、变造入库单据等方式进行虚假调货,调出的货物进行私自销售,共获利80余万元,违法所得大部分用于个人消费。
  被查处后,慑于刑事制裁,毕某家属主动将违规获取的80余万元货款退赔。考虑到毕某主动退赔的行为和悔罪的态度,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以退回厂家为由
  私自出售货物
  被告人孙某是青岛某营销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16年9月份至2017年9月份,公司派驻其到某轮胎公司担任驻厂代表,负责仓库的管理、对账、库存核对等业务,期间孙某动了歪心思,私自变更指令,将青岛某营销有限公司发往某轮胎公司的货物,多次以退回厂家为由将轮胎私自变价出售。直到公司对账后发现疑点,经核实发现孙某侵占青岛某营销有限公司轮胎共计1910套,货值108万元,所获收益未向公司交账,导致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的家属主动退赔货款15万元。区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近年来,区法院不断加大对破坏营商环境刑事犯罪的惩治力度,严厉打击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等犯罪,努力清除影响营商发展的“蛀虫”,及时挽回企业经济损失,帮助企业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为新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了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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