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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交叉结伙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8人涉恶团伙一审获刑

  □记者 李宛遥
  通讯员 王娟 报道
  本报讯 近日,黄岛区(西海岸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胡某斌等8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赌博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胡某斌等8人分别被判处8年至1年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胡某斌为获取非法利益,成立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现为某实业集团),从事对外发放高利贷款业务,为追要借款,先后纠集胡某河、胡某东、颜某源、薛某青、李某、宗某、褚某涛等人,形成以胡某斌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等足以影响人身安全、正常生活、经营的犯罪手段,多次交叉结伙实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使债务人及其家人产生恐慌、恐惧,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影响涉案区域人员正常生活、工作、经营,严重扰乱和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胡某斌个人还犯有寻衅滋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本案涉及被告人多达8人,以被告人胡某斌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胡某河、胡某东、颜某源、薛某青、李某、宗某、褚某涛为重要成员且相对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共同实施包括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其符合恶势力特征,同时符合恶势力集团特征,应认定为恶势力集团。被告人胡某斌系首要分子,应当对集团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他成员也分别被判处四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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