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文章内容

新区调整公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321项违法行为免罚轻罚

  □记者 李宛遥
  通讯员 丁爽 报道
  本报讯 11月26日,记者从西海岸新区司法局获悉,为积极推进包容审慎柔性执法,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推动新区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新区坚持“清”字当头、“严”字筑基、“活”字兜底,调整公布了《青岛西海岸新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据悉,区司法局梳理编制对企业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事项清单,范围涵盖16个行政执法部门22个行政执法领域共计321项内容,其中不予行政处罚事项303项,减轻行政处罚18项。
  《清单》实施后,2021年9月30日发布的《青岛西海岸新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同时废止。
  本次清单调整内容主要包括领域范畴、法定依据和具体事项三方面。其中,领域范畴调整是指根据区级市场监管领域和药品监管领域均由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执法的实际,将两个领域进行合并梳理;法定依据调整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对事项清单中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系统梳理、调整,保证法定依据的有效性和明确性;具体事项调整主要围绕城市管理领域和交通管理领域展开:城市管理领域增加13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交通管理领域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取消3项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清单》明确,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适用条件,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后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做到刚柔并施,法理相融,依法维护健康良好的营商环境。
  同时,新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将统筹做好事项清单实施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针对立案调查后发现属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违法行为,建立行政执法决定法治审核、集体审议等行政处罚程序制度或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处罚权。
更多 往期报纸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青岛西海岸报》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