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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海岸办理首例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本报讯 当家人生病昏迷(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医疗抢救方案由谁签名?银行里的存款如何提取?随着人们合法维权意识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通过公证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日前,西海岸新区公证处办理了我区首例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几日前,当事人王女士来到西海岸新区公证处服务大厅向公证人员咨询有关问题:“如果将来我因意外或者疾病,造成意识不清醒,如何处理自己的相关事宜,又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针对她的疑问,公证人员表示,根据《民法总则》《公证法》等规定,可以申办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以解后顾之忧。当日下午,王女士便与儿子张某来到公证处,详细了解意定监护协议的法律概念、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随后,公证人员按照询问、谈话、起草文书等一系列程序,根据王女士与张某的意愿,为其办理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据悉,在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中,意定监护作为新增内容在第三十三条中体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民法总则》同时提到,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此规定对维护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如何保障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享受到更加有尊严、有温度的照料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在此背景下,根据《民法总则》立法精神,通过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的方式,将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固定下来,确定自己信任的人担任监护人,为当事人合法维权、享受应有的照料提供了可靠保障。(滕以庆 薛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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