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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正式启动

拟设惩罚性赔偿,提高违法成本

酝酿近10年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正式启动——这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于4月2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从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到加强法律衔接,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诸多新看点值得关注。

看点1

加强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修改广播权有关表述,以适应网络同步转播使用作品等新技术发展的要求。

几秒钟的短视频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吗?计算机字体、音乐喷泉、体育赛事直播、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乃至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列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认为,近年来,不少新形式的作品已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不属于现行法律中的“电影作品”,划入“类电作品”也有些勉强。草案的修改明确了作品种类,解决了实践中短视频等新业态作品如何归类的难题。

看点2

惩罚性赔偿最高赔500万

根据草案,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五十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统计表明,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法院审理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占到知识产权纠纷总量的60%。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数额低等问题饱受诟病。

张洪波认为,“得不偿失”是造成著作权维权难的主要原因。提高法定赔偿数额、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顺应了社会各界的多年呼吁,符合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侵权盗版行为将产生强大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加强保护最重要的是确保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

看点3

丰富主管部门执法手段

草案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将许可使用费收取和转付、管理费提取和使用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管理。增加著作权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调查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以及查封、扣押有关场所和物品等职权。

主管部门执法手段偏少、偏软是造成维权难的重要原因。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吴汉东表示,强调国家主管部门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管理,能更好地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行为,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同时,加大执法力度,有利于提高著作权领域治理效能。

看点4

拟增加作品登记制度

与现行著作权法相比,草案增加了作品登记制度,方便公众了解作品权利归属情况,明确有关作品可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我国著作权登记数量快速增长,但现行著作权法中始终未对著作权登记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迫切需要厘清作品权利归属。”吴汉东认为,作品登记制度将发挥多方面作用:明确归属,便于认定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减少著作权纠纷,便于在交易时厘清著作权主体;主张权利时,登记事项可作为著作权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保护权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促进版权对外贸易的发展。

看点5

加强与其他法律衔接

草案还有一些引人瞩目的修改,如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将“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等。

“这些修改是为了统一现行立法术语,加强与其他民事法律的衔接,落实我国近年来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义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正志说。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表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采用了分散立法的方式,形式上游离于民法制度体系。修正案草案在表述上与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保持一致,有利于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

王正志认为,除了加强立法,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等方面也要进一步发力,加快对著作权侵权的行政处理速度,加大行政处罚和司法判罚的力度,使用高判赔、高量刑等方式制裁侵权者。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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