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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海岸新区印发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方案

举报环境违法,最高奖800元

市民可通过两种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记者 谭宁 报道

本报讯 日前,西海岸新区印发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方案,对辖区内有关大气、水、土壤等30种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有奖举报,旨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新区环境质量,营造全社会关心环保、支持环保、监督环保、参与环保的新局面。

此次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举报方式有两种:一是来电举报,由区社会治理中心统一受理全区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问题的来电举报,统一举报号码为86812345;二是信函举报,通过信函(特快、挂号、速递等并注明有奖举报)或个人送达方式进行(举报人需提供联系方式),送达地址为西海岸新区紫金山路38号西海岸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巡查信访办,邮编266555。违法行为较轻微未达处罚条件的,奖励人民币200元;环境违法行为较为严重,被立案处罚的,奖励人民币800元。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登记并依法受理。经初步审查,对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应当及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对属于环境违法问题的,应当依据本方案迅速调查处理。

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奖励首位举报人(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多头重复举报除外);被举报方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奖金最高项进行奖励(联合举报的奖金自行协商分配)。

举报范围

1.对悬挂本市牌照、在本区范围内正常行驶时排放黑烟机动车(不包括拖拉机和摩托车)的有奖举报,应提供被举报黑烟车5日内(从拍摄日至发出日)发生的详细影像资料,能清晰显示车辆排放的黑烟、车牌号码及时间(年、月、日、时),并注明拍摄地点,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的。

2.工业项目日均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通过环境监测平台公示信息中获取的数据不作为举报受理内容),或者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整治,未完成治理任务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的。

4.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依规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和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的。

5.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6.未依法依规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7.纳入“散乱污”和燃煤小锅炉整治清单经关停取缔后又死灰复燃的。

8.未按要求开展污染物排放检测和信息公开的。

9.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

10.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的。

11.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12.其他偷排超标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13.通过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逃避监管方式偷排或者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的。

14.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接受委托监测数据造假等逃避监管的。

15.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

16.私自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非法处置的。

17.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的。

18.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公开新生产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出厂环保达标信息的。

19.违规生产、销售达不到国家或者省公告规定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20.工地、厂区使用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21.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侵占的。

22.工矿企业在运营及拆除过程中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

23.违法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24.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和人身危害的。

25.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26.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或者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开偷排的。

27.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28.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规模破坏的。

29.违法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污染物的。

30.及时举报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避免了环境重大污染事故发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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