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剪纸作品“拿来就用”
一审被判侵权赔钱
□本报记者 李宛遥
本报通讯员 王娟
在网络上获取各类资源是一件十分简单的事情。然而,很多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将各类网络资源“拿来就用”,在不知不觉间构成了著作权侵权。日前,黄岛区(西海岸新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企业未经作品的作者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剪纸作品,一审被认定侵犯他人著作权。
自创剪纸作品
竟被印在碗上出售
2005年,剪纸艺术家王某创作了剪纸作品-《大福狗》,其以狗的形象作为福字的偏旁,和福字右边的“一口田”相结合,在整体上构成一个“福狗”形象,以契合2006年狗年的祥瑞之意。
当年,王某在义博会上首次展出《大福狗》作品,并在2012年将《大福狗》在浙江省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一次偶然,王某在某网站发现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售的“2018新款旺年纳福4碗4筷套装”的外包装上使用了“大福狗”作品。为维护合法权益,王某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
原告享有著作权
被告行为构成侵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对比,被告出售的商品外包装上使用的“大福狗”形象,与原告“剪纸-《大福狗》”作品在整体形象上基本相似,只在具体细节上有所改变。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其在2005年义博会上首次展出《大福狗》作品的相关证据。被告辩称原告不能证明其系涉案《大福狗》作品的著作权人,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系剪纸-《大福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网络上销售带有“大福狗”形象的碗,并对“大福狗”形象进行了改变,侵犯了原告作品的修改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因原告未提供其实际损失的证据,法院综合考虑作者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被告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00元(含合理开支300元)。
■法官说法
剪纸作品虽为手工艺制品,但因其具有独创性,作者可以和文章作者一样享有版权。在版权侵权纠纷中,作品权利人的认定通常是这类案件胜诉的关键。为此,法官提醒广大的著作权人,作品出炉后应及时进行相关登记,以避免作品被侵权,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提醒市场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应当公平竞争、讲求诚信经营,不应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等合法权益,在使用时应当认真审查,确定是否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以免造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