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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被严肃问责

市纪委监委通报有关党员干部为赵红、于瀛寰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保护伞”以及履行打击查处犯罪职责不力典型问题

近期,青岛市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了有关党员干部为赵红、于瀛寰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保护伞”以及履行打击查处犯罪职责不力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01年以来,赵红及其丈夫于瀛寰等人在新区武夷山市场,组织实施卖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滋扰群众、称霸一方,逐步发展成为以2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根据群众举报,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主动出击,打掉了以赵红、于瀛寰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今年3月,黄岛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对赵红、于瀛寰等人作出一审判决。

在此过程中,市纪委、监委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认真履行监督执纪监察职责,会同区纪委、监委深挖彻查赵红、于瀛寰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依规依纪严肃问责追究失职失责问题。

一、开发区公安分局有关民警充当“保护伞”、纵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问题(一)开发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一中队中队长薛陆海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2001年至2014年12月,薛陆海在黄岛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任职期间,长期与赵红保持密切交往,并利用职权为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多次违规接受赵红宴请和所送礼品。薛陆海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办事员,调离公安机关。(二)开发区公安分局凤凰岛旅游度假区治安派出所副所长宋平履职不力问题。2010年6月、10月,宋平任长江路派出所科员期间,对查办案件中发现的赵红等人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既未开展调查核实,也未按规定移交案件线索,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宋平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调离公安机关。(三)开发区公安分局前湾保税港区公安处三科科长史继涛履职不力问题。2010年6月、10月,史继涛任长江路派出所主任科员期间,对查办案件中发现的赵红等人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未及时安排和督促办案组开展调查核实。史继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调离公安机关执法岗位。(四)开发区公安分局薛家岛派出所主任科员张雷履职不力问题。2010年6月,时任长江路派出所副主任科员的张雷在抓捕卖淫嫖娼嫌疑人过程中,未依法对赵红采取措施,纵容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张雷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科员,调离公安机关。(五)开发区公安分局黄岛派出所副调研员李景海履职不力等问题。2007年至2010年11月,李景海任长江路派出所社区民警期间,违规收受赵红所送礼品,未依法对其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查处、打击。李景海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调离公安机关执法岗位。(六)开发区公安分局辛安派出所主任科员刘承帅乱作为问题。2011年至2014年,刘承帅任黄岛公安分局巡警大队二中队指导员期间,多次将上级部门执法检查信息透露给赵红,为其团伙躲避检查、打击提供帮助,纵容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刘承帅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办事员,调离公安机关。(七)开发区公安分局黄岛派出所巡警大队六中队中队长朱志安违规收受礼品问题。朱志安任长江路派出所副所长分管治安案件查处工作期间,于2013年和2014年春节、中秋节,先后多次违规收受赵红所送礼品。朱志安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调离公安机关执法岗位。

二、黄岛区人民法院、黄岛区司法局、青岛市第四看守所有关党员干部在办理于瀛寰案件过程中失职失责问题(一)黄岛区人民法院黄岛人民法庭副庭长李刚在审判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2014年3月,李刚审理于瀛寰故意伤害案过程中,受他人请托,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审核把关不严,少计算于瀛寰判决刑期。李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按法定程序免去其副庭长、审判员职务,调离审判机关。(二)黄岛区司法局副调研员李国庆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2014年1月,李国庆作为该局社区矫正评估调查工作分管负责人,对长江路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出具的于瀛寰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错误意见结论,审核把关不严,工作流于形式,严重违背客观事实。李国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三)青岛市第三看守所主任科员葛明违规接受宴请、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2014年,葛明任青岛市第四看守所主任科员期间,违规接受赵红宴请、所送购物卡等,为本所服刑人员于瀛寰传递香烟等物品。葛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调离公安机关执法岗位。(四)开发区公安分局长江路派出所副调研员赵志平违规收受礼品等问题。2014年,赵志平任青岛市第四看守所副调研员期间,违规收受赵红所送礼品,多次违规延长其探视于瀛寰的时间。赵志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长江路派出所、开发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江路街道党工委推进扫黑除恶不力问题(一)长江路派出所、开发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负责人履行打击查处犯罪职责不力问题。2005年至2014年12月,长江路派出所前后三任所长刘某某、丁某某、张某某及开发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负责人王某某履职不力,未及时组织查处武夷山市场长期存在的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上述4人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二)长江路街道党工委履行社会综合治理责任不力问题。2008年至2015年,长江路街道党工委落实社会综合治理责任不力,未及时组织协调查处辖区内武夷山市场长期存在的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该街道党工委前后三任书记李某某、薛某某、孙某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街道社会综合治理办公室时任负责人于某某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4人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赵红、于瀛寰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卖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时间跨度长、涉及人员多,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有关党员干部在其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特别是部分政法干警党性原则丧失、纪律观念淡漠、责任意识淡化,对辖区内违法犯罪活动听之任之、不抓不管,有的履职不力、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有的徇私舞弊、执法犯法、包庇纵容,甘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赵红、于瀛寰涉黑涉恶团伙违法犯罪活动长期得不到查处,为其逐步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创造了条件,严重破坏了执法、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严重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必须予以严肃追究。各级党员干部要以此案为戒,深刻反思、汲取教训,受警醒、知敬畏、存戒惧,严守党纪国法底线,自觉与涉黑涉恶问题做坚决斗争。

苗 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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