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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海岸新区出台医疗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

因病致困家庭纳入低保救助

本报讯 日前,我区出台《青岛西海岸新区医疗支出型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完善了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将医疗支出型困难家庭纳入低保救助体系,实现和满足困难群众不同的帮扶救助需求。“我们在工作调研中发现,部分群众因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造成生活困难,但因他们的收入高于低保标准要求,不能享受低保家庭的待遇。”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邢兆光介绍,针对这一部分群众,国家目前尚未出台明确的政策,为了满足这类困难群众的帮扶救助需求,区民政局于今年6月5日正式出台了《青岛西海岸新区医疗支出型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扩大救助范围。

如何来认定医疗支出型困难家庭?邢兆光表示,依据新政策,凡具有黄岛区户籍的低保边缘家庭和中低收入家庭,因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庭成员患重病(本意见所称的重病为本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中规定的“重特大疾病”范畴),在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的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将该重病人员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原先核定的低保家庭不在此救助范围内)。“医疗支出型家庭救助和收入型家庭救助模式的结合,更加织密了我区社会兜底保障网络,更有利于实现精准救助。”邢兆光告诉记者,符合我区医疗支出型救助标准的居民,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可先向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居民家庭信息申报表并提供申请当月之前12个月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开具的正规票据(医疗费用票据指医疗费用结算单/报销单),并签署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有未共同生活的赡(抚、扶)养人的,还应由赡(抚、扶)养人签署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民政部门的受理、审核、公示、审批、资金发放和档案管理等,依照本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纳入医疗支出型最低生活保障的,由区民政局核发最低生活保障证,按照相关标准发放生活补助。我区医疗支出型困难家庭实行动态管理,每6个月复核一次。复核合格的,重病人员继续享受低保待遇,及时调整低保金,反之,则取消低保资格,终止低保相关待遇。市民可到西海岸新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或拨打 0532-85165916进行政策咨询。(毕海虹 陈照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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