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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补代罚,司法创新守护绿水青山

黄岛法院确认生效青岛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201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施行《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试行)》,对于司法实践中亟待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受理条件、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强制执行等问题予以规定。这意味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解释层面得以落地。近日,一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协议经黄岛区(西海岸新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正式生效。这也是青岛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2018年,根据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件的情况反映,区委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后发现,高某经营的石子加工点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破坏山体的情况,长期以来对山体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经评估,仅森林资源资产损失就达231.9万元。根据中央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精神,经多方磋商,区政府同意高某以“替代修复”的方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由高某承担包含318.8万元修复预算控制价在内的赔偿责任,并自行完成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由区政府对修复工程进行验收。今年6月12日,区政府、高某共同向黄岛法院申请就《黄岛区张家楼镇西安子石子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合同书》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

法院受理后,依法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开展司法确认工作。为了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法院对双方合同书的相关内容通过媒体、法院和政府网站、涉案镇街、村公告栏等内在的多种渠道进行了公告。承办法官会同双方到修复现场进行了实地勘验并录像,广泛收集听取涉案村委会的意见。全程未收到案外人对合同的异议。在审核完所有的案件材料后,法院组织召开听证会,对申请人双方、当地党委政府就修复方案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调查询问。

最终,黄岛法院确认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

近年来,黄岛法院年均受理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案件300余件,审理的张某某等非法采矿案被省高院评选为2017年度山东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8年,黄岛法院在民一庭加挂环境资源审判庭的牌子,组建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团队。2019年,为了适应司法改革和内设机构改革需要,黄岛法院将环境资源类案件划归行政(综合)审判庭审理,实行“三合一”审判工作机制,为该类案件开设“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依法高效打击各类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滕以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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