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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成环保“加油站”

黄岛区人民法院为生态环境保护筑牢司法屏障,守护西海岸碧水蓝天

□本报记者 李宛遥 本报通讯员 郝浩

“修复生态环境”成为担责方式,环境多了一重司法保护。自今年6月最高院首次发布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后,黄岛区人民法院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惩治的同时,引导当事人“迷途知返”,守护西海岸的碧水蓝天。

非法采砂被判修复河道

判刑、罚款、恢复生态……今年8月,西海岸首例自然资源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因被告人刘某某非法采砂致使河道内大量河砂流失,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针对公益诉讼部分,法院判处其在30日内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要求刘某某从别处运来相同品质的河砂填入被破坏的河道,进行平整处理,表层要求覆盖土,重新栽植植被,让河道和被破坏的植被完全恢复原貌,与周边生态环境达到和谐统一。

判决一生效,刘某某就开始按照方案修复河道生态。一个月后,黄岛法院法官和当事人等来到大村镇,查看被破坏的河道恢复情况。

经过黄岛法院法官、专业鉴定机构、村委会人员现场查勘,河道修复通过验收,判决义务自动履行完毕。这是自2019年6月最高院首次发布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后,黄岛法院判决并成功履行的第一起生态修复案例。

以补代罚达成生态赔偿协议

8月7日,一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协议经黄岛法院司法确认后,正式生效。这也是青岛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2018年,高某在张家楼镇开办石子厂,在经营过程中对当地山体进行了严重破坏,事发后经评估仅森林资源资产损失就达231.9万元。在追责过程中,高某主动与黄岛区政府协商并提出修复意见,黄岛区政府同意高某以替代修复的方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2019年6月12日,黄岛区政府与高某达成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合同书,并向法院提出了申请司法确认。

为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黄岛法院对双方合同书的相关内容,通过媒体、法院和政府网站、涉案镇街、村公告栏等进行公告,会同双方到修复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并录像,广泛收集听取当地村镇的意见,全程未收到案外人对合同的异议。在审核完所有案件材料后,法院组织召开听证会,对申请人双方、当地党委政府就修复方案的相关问题进一步调查询问。最终,黄岛法院确认,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

司法屏障守护碧海蓝天

在“破坏生态”案件中,既要让违法犯罪者付出“代价”,也要通过“谁破坏,谁修复”达到保护生态的目的。

今年,黄岛法院将环境资源类案件划归行政(综合)审判庭审理,实行“刑事、行政、民事三合一”审判工作机制,为该类案件开设“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理。2019年2月黄岛法院挂牌成立青岛市首个自然资源巡回法庭,围绕西海岸新区整顿清理“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问题,高效审结了首起“供而未用”土地案件,为辖区自然资源依法治理和规范利用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目前,黄岛法院年均受理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案件300余件,为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筑牢了坚实的司法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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