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车祸四方被告 责任划分引发纠纷
□本报记者 李宛遥 本报通讯员 王一
7月26日,记者从黄岛区(西海岸新区)人民法院获悉,区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由于肇事车辆“身份”复杂,这起车祸牵出了肇事者、实际车主、登记车主、保险公司四名被告。区法院在审理中经层层梳理分析,最终理清了关系人的赔偿责任。
连人带车被撞
肇事者弃车逃逸
2019年2月某日,高某驾驶半挂车辆行驶到某路口右转时,与邱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两车损坏,邱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高某弃车逃逸。经过的路人见状立即报警并拨打120将其送至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邱某骨盆多发粉碎性骨折,共花费医疗费用十万余元,鉴定为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肇事车辆“身份”复杂
赔偿责任划分引纠纷
经调查,肇事车辆为挂靠车,该辆挂号车的实际车主为高某,涉案甲牌挂号车的登记车主为运输公司A,乙牌挂号车的登记车主为运输公司B。当邱某得知该车为挂靠车后,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范围部分由被告高某、运输公司A、运输公司B承担。然而几方各执一词,相互推脱。于是,邱某将上述各方均告上法庭。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实际车主高某按10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运输公司A、运输公司B与高某是挂靠关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甲牌挂号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或保险不予赔偿部分,由高某、运输公司A、运输公司B连带赔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邱某10万余元。高某赔偿原告邱某20万余元,运输公司A、运输公司B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挂靠,实质是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被挂靠人向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挂靠人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该行为实际规避了国家有关行业准入制度,在法律上应给予否定性评价。实际车主对挂靠车辆享有支配权,并从机动车的运行中享有收益,因此应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