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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不缴社保 工伤后企业能否免责

  □本报记者 李宛遥 
  为了让到手的工资不缩水,不少劳动者会主动放弃要求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然而,一旦发生工伤或重大疾病,责任谁来担呢?近期,黄岛区(西海岸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员工自愿弃保引发的工伤赔偿纠纷案。
  下班路上出车祸
  因“弃保”引发纠纷  
  张某在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张某书写了由于个人原因不能购买个人社会保险的声明,并与公司签署了《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一天下班途中,张某骑电动车被一辆汽车撞倒,右腿骨折。后经交管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是汽车车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十级。
  张某向某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公司则以张某签署了《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为由,拒绝为其申请工伤。于是,张某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认为张某属于在上下班路上非个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  
  仲裁裁决赔偿
  企业表示不理解
  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同时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委作出裁决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各项费用总计5万余元。某公司不服,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某公司诉称,张某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因张某自身原因无需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是每月领取固定社会保险补贴,故张某应承担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利后果。
  “为员工购买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企业无法逃避,即使员工主动要求企业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也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自己应尽的义务。”办案法官认为,张某因工受伤,某公司应为其落实各项工伤待遇。因某公司未为张某投缴社会保险,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各项工伤待遇,张某要求由某公司承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法官说法
  将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约定写进劳动合同中或双方私下签订不缴社会保险的协议,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对于劳动者来说,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缴纳,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措施;对企业来说,贪图眼前蝇头小利,与员工私下签订约定,逃避法律规定的义务,只会带来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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