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用房变酒店
业主走上维权路
□本报记者 李宛遥
本报通讯员 王一
近年来,小区管理一直都是民生热点问题,因为物业管理规范不足,业主与物业“互怼”的情景屡屡上演,业主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事件屡见报端。近日,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公司侵占小区物业用房从事经营活动的案件,最终,小区业主打赢了“官司”,被告被判“20日内迁出”。
小区网点开起酒店
扰民引发纠纷
2017年,青岛市某房地产公司将其开发的某小区内2-4层网点及门厅交由某酒店管理公司托管,用于经营快捷酒店、度假式公寓。
小区里开了酒店,给居民生活带来了不少麻烦。部分业主找到物业,要求物业说明情况,并按照封闭式管理要求尽快关闭酒店,还给大家安宁的生活。但物业公司却表示出租行为与物业无关,业主应与开发商商量解决问题。
物业公司答复后,业主们一起找到房地产开发公司讨要说法,要求其与该酒店解除租赁合同,不得利用小区网点开酒店,影响居民生活。开发商对诉求不予理会,认为网点产权归其所有,出租行为合法,业主无权干涉。无奈之下,业主们将诉求反映给业委会,业委会将酒店诉至法院。
物业用房业主共有
判决20日腾退
业委会调取相关证据,显示该酒店所占用的网点性质是物业用房,系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租,酒店应腾退物业用房,交还全体业主。
区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对于侵犯全体业主利益的行为,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酒店占用的三层物业用房及一层门厅为公共区域,均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酒店使用上述区域未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应当予以腾退。因此,区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腾退某小区商业网点一层公共区域及三层物业用房。
■法官说法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小区内的物业管理用房为业主共有,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活动,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除此之外,如果在小区的公共区域,有门面或者摊位出租,收取租金,收益亦应属于全体业主。发生纠纷后,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