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违法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违法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区域内违法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行为的举报和奖励。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违法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行为的,应当向当地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森林防火主管部门等职能部门举报。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 违法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行为的举报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举报受理部门为违法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行为发生地的区(市)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森林防火主管部门。
第五条 各区(市)应当向社会公开有关职能部门受理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受举报人对违法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行为的举报,并对收到的举报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有关部门对外公布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也可以根据《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规定的违法行为,直接到有关区(市)的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违法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行为应当及时、准确,遵循时效性原则,在发现违法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行为时立即进行举报,便于相关职能部门取证和查处。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和联系电话等资料,并积极配合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第八条 举报违法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行为,经受理举报的职能部门查证属实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元。
第九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原则上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依据职能部门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确定。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有效证件或者委托他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有特殊情况的,举报人可以向举报受理部门申请其他领取方式。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举报违法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奖励情况等。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发生变动的,本细则进行相应调整。
青岛西海岸新区违法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行为举报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