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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房屋层高缩水 业主索赔维权

  
  
  
  □本报记者 李宛遥
  本报通讯员 王一

  在购置房屋时,购房者往往比较在意房屋面积,容易忽视层高问题,而现实中大部分合同对层高差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约定。那么,当购房者验收房屋时,发现房屋层高实际情况与约定不符,应如何维权?

  约定层高6米
  交房时严重缩水
  2016年4月,刘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得一处商业网点房。合同约定:“该网点面积110平方米,房屋建筑层高6米,且该房屋建筑层高为该房屋大部分空间的层高,该房屋局部空间的层高可能高于或低于该层高。”2018年4月,刘某在收房时发现该房屋只有30平方米空间达到6米层高,其余80平方米净高仅为3米。刘某认为某房地产公司存在严重欺诈行为,应赔偿其损失,经多次交涉未果。
  刘某本打算购买该网点房从事经营,当时看中该房产的主要原因是层高符合要求,可以进行上下空间分割,增加实用性。交房后,刘某发现无法实现对房屋进一步做空间分割。为此,刘某将某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涉案房屋层高不足给其造成的损失共计90万余元。

  被告构成违约
  合理赔偿损失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对涉案房屋实际层高面积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其辩称,原告刘某对该房屋是特殊户型及层高情况知情,对购买房屋的预期利益影响较小,且涉案房屋的售价比层高为6米的正常房屋售价有大幅优惠。关于损失数额,被告主张应综合考虑双方合同签订情况及过错程度、原告预期利益、房屋空间缩减比例、房价和当地经济水平确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实际达到6米层高的空间仅30平方米,明显低于合同约定,被告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在合同签订时知道房屋大部分区域实际层高与合同不符,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对此,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预期利益、房价及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效果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层高不足的损失30万元。
  
  ■法官说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售房人向买受人交付的房屋层高未达到约定的标准,构成违约。房屋层高的减少对于使用的影响并非产生直接的经济利益损失,但会实际影响到买受人对房屋舒适性和使用功能的期待,买受人有权要求售房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官提醒,市民购买房屋,本质上购买的是房屋的实际使用空间,不仅要注意套内面积是否缩水,还应测量所购房屋的层高是否足够,如遇相关问题,可依法通过诉讼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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