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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

超大型互联网平台有义务保护个人信息

  据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 2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审稿,对超大型互联网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作出规定。
  草案二审稿明确,提供基础性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针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不透明及过度收集、使用等热点问题,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不得通过“胁迫”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目的、方式和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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