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全域全时段野外禁火的通告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青岛市黄岛区全域全时段野外禁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野外禁火区域,为全区行政区域内除城区、村庄、工矿企业和民事住房等以外的所有区域。
二 野外禁火时间为全年全时段。
三 野外禁火区域严禁进行以下行为:
1 携带火种、火源进入山林。
2 未经批准开展电焊、气焊、切割等森林防火区用火。
3 未经批准进行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4 燃放烟花爆竹、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等野外祭祀用火。
5 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乱丢火种、篝火、烘烤食物等野外用火行为。
6 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烧地边、烧秸秆、烧垃圾等农事用火行为。
7 未安装防火装置的机动车辆进入森林防火区。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
四 区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进行查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处;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鼓励广大群众对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并能提供确切证据(视频、图像等)指证违法违规用火人员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第一有效举报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举报电话:110,119,86981995,12369,86118011,880679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