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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法院公开审理两起高空抛物罪案并当庭宣判

“亮剑”高空抛物,守护头顶安全

  □记者 李宛遥
  通讯员 刘阳阳 报道
  本报讯 近日,黄岛区(西海岸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罗某某、被告人冯某某犯高空抛物罪案并当庭宣判,该案是新区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来首次宣判的高空抛物案。
  2020年9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在西海岸新区某小区,通过厨房北向窗户向楼下扔出了电饭锅、炒菜锅、玻璃锅盖、菜刀等物品,致使该楼下两辆轿车不同程度受损,严重影响小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恶劣影响。法院鉴于被告人罗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0年7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其租住的西海岸新区某小区701室误将一瓶600毫升装崂山啤酒掉在地上摔碎,随后,冯某某将破碎的约270克啤酒瓶碎片通过厨房窗户自高约20米的7楼抛至3号楼北侧人行道上。不久,冯某某又通过厨房窗户将一袋重约350克的生活垃圾、一个啤酒瓶盖从家中扔出。由于被告人冯某某系累犯,但法院鉴于被告人冯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不得假释。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引发重大事故,大家要引以为戒,自觉抵制高空抛物行为。”办案法官表示,黄岛法院将依法严惩高空抛物犯罪,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教育功能,防范、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守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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