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酒后袭击辅警
男子获刑半年
黄岛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特殊的妨害公务案
□本报记者 李宛遥
本报通讯员 王德成
酒后拒不配合民警执行公务,还以暴力方式打伤辅警。近日,黄岛区(西海岸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黄岛区(西海岸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某妨害公务案并当庭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依法惩处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7日,黄岛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李某某、顾某某及辅警刘某某、张某某在依法查处毒驾、酒驾等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鲁B牌照银灰色东南菱悦轿车。在民警将杨某某车辆开至路边的过程中,杨某某用拳头将刘某某的左眼眶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伤情构成轻微伤。经检测,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8mg/100ml。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上,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被告人杨某某殴打的对象虽不是正式编制的警察而是合同制辅警,但其协助警察执法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同样受到刑法保护。”该案承办法官表示,被告人杨某某起先认为殴打辅警就不涉刑的认识是错误的,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法官表示,配合警察执行公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暴力袭警不仅是对民警人身权的侵害,更是对法治权威和法律秩序的严重破坏,法律对暴力抗法袭警行为“零容忍”,不要因为一时冲动,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