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文章内容

莫名成了公司股东 原是身份被冒用

  □本报记者 李宛遥
  本报通讯员 刘鹏

  从来没有在某公司任职过,却莫名其妙地成了这家公司的股东和监事,这给胡某的工作生活带来了影响,为此,他将涉事公司告上法庭。近期,黄岛区(西海岸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某公司侵犯姓名权纠纷案并判被告公司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底,原告胡某通过甲公司办理出国签证手续,期间甲公司工作人员以胡某没有社保,需要通过手机社保APP进行人脸识别为由,安排其他工作人员至原告胡某的住处并通过一款APP对其进行了人脸识别及电子签名,2020年11月初,原告胡某被登记为被告乙公司的股东和监事。
  原告胡某发现后,遂以侵犯姓名权为由将被告乙公司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乙公司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
  经过审理,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乙公司停止冒用原告胡某姓名权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全国发行报刊上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即2020年发生的因侵权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处理本案纠纷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姓名权属民事权益范畴,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等不可侵犯的一项人身权利。本案,被告乙公司在原告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胡某姓名,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及监事,其行为侵犯了胡某的姓名权,胡某要求其停止对其姓名权的侵害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请应予以支持。
  人脸识别和电子签名是社会经济活动中有关单位、部门和金融机构等进行身份认证的一种有效方式,人们在享受其带来的高效便捷的同时,也要注意防范风险。公民要有保护好个人信息的主动意识,在电子设备或应用软件上进行人脸识别或电子签名前务必先确认被采集信息的用途,不能随意扫码,不能在来历不明的电子设备或应用软件上进行人脸识别或电子签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更多 往期报纸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青岛西海岸报》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