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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加油不给钱就跑 被判拘役三个月

  □本报记者 李宛遥 本报通讯员 刘阳阳 
  加油恶意逃单,表面看是贪小利的行为,实际上轻则违法,重则犯罪。这不,徐某连续多次加油逃单,最终被抓获归案。近日,黄岛区(西海岸新区)人民法院以抢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件还原>>
  多次加油不给钱
  被控构成抢夺罪
  据了解,2021年10月至11月期间,徐某、彭某驾驶一辆无牌轿车至多个加油站,为该车加注95号或92号汽油。为逃避支付油费,两人趁工作人员不备,高速驾车驶离加油站。其中,涉案95号汽油55.12升,92号汽油118.66升。经鉴定,徐某抢夺财物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296元。后犯罪嫌疑人徐某被警方抓获归案,彭某另案处理。黄岛区(西海岸新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抢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黄岛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加油站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某认罪认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案件分析>>
  符合公然夺取特征
  理应追究刑事责任
  办案法官表示,被告人徐某实施加“霸王油”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抢夺罪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多次“加油不付钱”且逃离现场的行为,从客观方面分析,行为人实施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加油站财物的行为;从主观方面分析,行为人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综上所述,行为人多次当着加油站员工的面,在未支付油费的情况下,乘人不备驾车逃跑,并将加油站财物据为己有,期间虽未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但完全符合公然夺取的特征,故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虽说加油费不多,看似危害不大,但已触碰法律底线。因此,切莫为贪小利存有侥幸心理,漏网之鱼终被捕,等待的必是牢狱之灾。
  同时,也提醒加油站,应完善收款收费机制,防止有人顺手牵羊,造成经济损失;要提高防范意识,留意可疑人员车辆,尤其对无牌照或牌照被严重遮挡等情形提高警惕。如遇突发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第一时间报警,及时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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