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捉蟾蜍千余只 夫妻双双被判刑
□本报记者 李宛遥
本报通讯员 刘阳阳
野生蟾蜍在农村是很常见的野生动物,俗称癞蛤蟆,学名中华蟾蜍,它不仅是捕食害虫的能手,还是守护森林的“忠诚卫士”,更是国家“三有”(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保护动物。因具有较高的经济和药用价值,利欲熏心的犯罪分子频频向蟾蜍伸出黑手。近日,黄岛区(西海岸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捕捉蟾蜍的非法狩猎刑事案,并当庭宣判,以非法狩猎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葛某某、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八个月,缓刑一年。该案系新区首例捕捉蟾蜍的非法狩猎刑事案件,极具代表性和警示教育意义。
案情回顾
今年5月11日至13日,被告人葛某某与被告人宋某某(葛某某丈夫),在青岛市某区某村北边水库捕捉蟾蜍。民警接到报警后,至两被告人家中现场扣押已捕捉的蟾蜍。经青岛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物种认定,两被告人所捕捉的物种为两栖纲无尾目中华蟾蜍共计1006只,两栖纲无尾目黑斑侧褶蛙共计17只。
中华蟾蜍系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经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进行价格认定,两栖纲无尾目所有种蟾蜍的基准价值为100元/只。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猎捕中华蟾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黄岛法院行政(综合)庭一级法官曹旭晶表示,野生动物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对于涉及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活动,政法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进行打击。很多犯罪嫌疑人缺乏法律意识,对身边一些常见的“三有”保护动物缺乏保护意识。除中华蟾蜍外,麻雀、壁虎、野鸡、野兔、刺猬、黄鼠狼及各种蛇类等1700多种常见和不常见的野生动物,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对于“三有”保护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便涉嫌非法狩猎罪。因此,广大群众要遵守禁猎区、禁猎期的相应法律规定,严禁使用禁用的工具、方式进行狩猎,不要乱捕、滥食野生动物,切莫为了口腹之欲或经济利益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