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用工,谁为“工伤”买单
□本报记者 李宛遥
本报通讯员 刘阳阳
12月4日,记者从黄岛区(西海岸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自贸片区涉外商事法庭于近日审理了一起新型网络平台用工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据悉,该法庭自2021年成立以来,先后审理多起商事案件,推动涉外、涉港纠纷化解,为服务青岛自贸片区开放型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案情>>
工作期间掉入排污井受伤
2020年5月31日,原告张某从被告潍坊某公司微信工作群里抢单获得汽车救援任务,对位于青岛市某区的故障车辆进行救援。救援期间,张某掉入无古力盖的排污井中,导致胸椎压缩性骨折及多处损伤,产生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24万余元。
焦点>>
新业态下用工关系谁担责
原告张某认为与被告潍坊某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并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当事人之间不满足构成建立劳动关系的要件,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随后,张某起诉至法院,以当事人之间成立劳务关系为由主张赔偿,被告潍坊某公司辩称双方应为承揽关系,并非劳务关系,因此拒绝赔偿。
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平台经济背景下的新型用工模式和新型就业形态,难以完全符合传统劳动(劳务/雇佣)关系的处理标准。在用工事实与表面特征甚至当事人合意之间存在差异时,应坚持事实优先原则,依据用工事实作出实质判断。同时,企业在用工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在进行实质判断时应侧重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并注意对企业利用新型用工模式规避用工责任的行为进行规制。
判决>>
用工单位按比例赔偿14万
遵循上述原则,黄岛法院综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工作内容的特征以及工作报酬的发放等因素,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劳务关系,并判令潍坊某公司按责任比例赔偿张某的损失14万余元。一审判决后,潍坊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潍坊某公司主动履行义务,现赔偿款已发放给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