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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无效经营主体退出梗阻,完善退出闭环管理,青岛自贸片区——

全国首推经营主体强制终止

  □记者 刘腾 报道
  本报讯 记者从青岛自贸片区获悉,为提升对优良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精准服务,实现对无效经营主体的有效监管,解决无效经营主体强制退出遇到的梗阻,近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青岛市行政审批局与片区联合,在全国首推经营主体强制终止,完善经营主体退出闭环管理。
  2022年,青岛自贸片区在省内率先破题企业除名,畅通企业退出渠道,解决企业“退出难”。截至目前,已对165家经营主体下达了除名决定书,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在开展除名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对被除名六个月内未办理清算备案,也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和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三年以上的,也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经营主体,片区实行强制终止试点工作。
  据悉,青岛自贸片区对符合强制终止条件的经营主体进行梳理,并向同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等征询意见,形成拟强制终止经营主体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告,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经营主体、利害关系人或其他主体,可对相关经营主体的强制终止事宜提出异议申请,符合剔除名单情形的,可以申请从拟强制终止名单中剔除,在强制终止公告期满十五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强制终止决定。
  此举完善了经营主体救济途径,明确撤销强制终止经营主体的5种情形,强调了被强制终止的经营主体5种法律后果。被强制终止经营主体不再纳入经营主体统计范围;在注册登记业务系统中经营主体状态作“强制终止”标记;经营主体被强制终止后,其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的组织清算义务不变。清算义务人依法组织清算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按照相关企业类型的登记法律法规办理。同时在企业登记注册业务系统中将企业状态由“强制终止”修改为申请注销;债权人主张债权的,应当依据《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权益;经营主体被强制终止后,其经营主体名称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办理。企业被强制终止后,其企业名称自终止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三人不得申请注册;届满一年以上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注册使用。企业被强制终止届满一年以上,其名称被其他商事主体注册使用的,若需恢复到强制终止前状态时,只恢复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再保留其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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