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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诚信义务,一中介隐瞒车位交易信息获利12万元

中介“吃差价”,获利返还原房主

  □本报记者 仪博文
  在中介服务中,如果中介人员自己购买了由其提供中介服务的车位,但未向委托人如实陈述交易信息,并将车位转售,从中赚取差价,委托人能否要求返还差价损失?今年3月份,黄岛区(西海岸新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桩案件提供了答案。该案件中,一中介违反诚信义务,投机取巧售卖客户车位获利12万元,最终被黄岛法院判决将获利原数返还委托人。
  >>基本案情<<
  “低买高卖”获利12万
  2021年4月,原告王某委托被告杨某为其提供出售涉案房屋的中介服务,双方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出售房屋及车位总价160万元。
  之后,被告杨某以157万元的价格促成原告王某与案外人黄某签订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随后,被告杨某以客户名义支付原告3万元,并以15万元价格将车位另行转售他人,从中获利12万元,但转售车位的事并未如实告知原告王某。王某诉至黄岛法院,要求被告杨某返还车位差价。
  >>法院审理<<
  差价应当返还委托人
  黄岛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某始终以中介人员的身份与原告交流,并无购买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故本案应为中介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告杨某在中介服务中,并未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未向原告如实告知将车位另行出售的事实,其自认以15万元价格另行出售车位,产生12万元的差价,应当返还给委托人。
  中介应向委托人
  如实报告交易信息
  黄岛法院铁山法庭四级法官戴清超表示,诚实信用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也是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石。中介人员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交易信息,不能收取除合法佣金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否则交易产生的差价不属于合法佣金。
  本案中被告隐瞒车位的真实交易情况,虚构客户信息以较低价格购买了车位,后又将车位高价出售赚取差价,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及相关行政法规,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委托人有权要求中介人员返还该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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