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文章内容

西海岸新区发布通告,严格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

违规停放充电,最高罚1万

  □记者 李宛遥 报道
  本报讯 为有效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切实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日前,西海岸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西海岸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加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火灾防范工作。
  《通告》明确提出,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通告》指出,各住宅小区、楼院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对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建成车库(棚)、充电设施的老旧住宅小区,应当划定一个或多个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集中临时充电点,满足居民为电动车充电的需求。
  居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电动车乘电梯进楼入户停放充电,严禁在建筑内的首层门厅、共用走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严禁在公众聚集的人员密集场所违规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车充电,严禁将电瓶拆卸后带至家中充电。
  《通告》要求,各住宅小区、楼院的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社区(村居)应当常态化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巡查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更多 往期报纸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青岛西海岸报》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