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文章内容

区检察院牵头会签《关于以增殖放流方式替代性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意见》

用法治力量守护“海洋蓝”

  □记者李宛遥 报道
  本报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海洋强国重大战略的决策部署以及市检察院关于服务保障经略海洋战略实施的意见,近日,区检察院牵头区法院、区海洋发展局会签《关于以增殖放流方式替代性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加快将公益诉讼结果转化为蓝色发展治理效能,持续深化“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生态司法工作机制,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效,切实守护新区海洋生态环境。
  《意见》共13条,明确了在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中,区法院、区检察院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理决定后,行为人通过增殖放流措施替代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区海洋发展局划定的公益诉讼替代性修复区内对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对于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替代性修复赔偿责任的,可以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参考情形。
  《意见》规定了由赔偿义务人聘请第三方编制增殖放流方案,内容包括拟放流时间、放流区域、拟放流品种及种质、放流苗种规格与数量、放流苗种检疫检验、放流工作组织安排及安全管理等;经区海洋发展局审核批复后,由赔偿义务人组织实施,并由第三方对放流结果进行验收。区海洋发展局按照职责对放流海域进行管理,对增殖放流品种、检疫检验和放流安全进行监管,对增殖放流结果的验收进行审核,区法院、区检察院按照各自职责对修复执行情况依法监督,根据修复执行情况,确定赔偿义务人的替代性生态修复是否已履行完毕。
  下一步,区检察院将深度应用该意见,依法能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强与审判机关、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保护海洋资源,多形式服务海洋经济,为青岛打造引领型现代海洋城市提供有力检察保障。
更多 往期报纸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青岛西海岸报》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