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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意见(二)

(十六)缩短证照办理时间,各类企业登记许可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残疾人等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申请人创办中小微企业的,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十七)放宽中小微企业注资、出资时限,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内资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可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股东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不低于20%的注册资本,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余额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清。对守法经营,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中小微企业,允许申请延长出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属外商投资企业的,须经外资审批机关批准。(十八)支持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含个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为公司制企业,工商登记及相关前置许可事项均依变更手续办理,并在收费等方面提供便利或优惠。(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消防局等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负责)(十九)对涉及质检业务的小微企业免费开展标准、计量、质量管理、食品安全、特种设备等知识培训工作。统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质监部门与检验检疫部门相互认可内外销产品的检验结果。降低小型微型企业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费用。(二十)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且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人600元。(二十一)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2011年12月1日后,招用本市户籍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并办理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和时间,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作为补贴开始计算时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至2014年底。(二十二)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切实落实已出台的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自谋职业扶持金、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提高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成功率。实行财政奖励政策,对创业孵化基地内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根据经营收入、纳税情况、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由所在区市给予一定的奖励补贴。

三、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二十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包括不得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收取不合理的贷款咨询、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费用,不得将吸存费用转嫁给贷款企业。对小微企业贷款单列信贷规模,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增加就业、科技、服务及加工业等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对具有比较优势产业链条中的企业和项目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二十四)推进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大市级财政资金的引导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降低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担保收费。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业务额1.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助。对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比上年多增部分再给予不超过1%的补助。对担保收费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差额部分给予保费补助,并重点补助小微企业低费率担保业务,每家机构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建立再担保机制,为担保机构增加信用、分担风险。探讨建立银行与担保风险共担机制。(二十五)畅通抵质押渠道。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担保抵押质押登记办法,及时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切实解决担保抵押质押难问题。(二十六)扩大小微企业低收费贷款周转金服务规模。鼓励符合条件的投融资机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按要求开展中小微企业低收费贷款周转金业务。市财政按贷款周转金0.3%的比例将补助资金拨付投融资机构,由投融资机构将补助资金支付给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企业利用政策性贷款周转金,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续贷审批情况及时通报制度,严防银行工作人员参与企业贷款民间过桥谋利活动。

(二十七)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工作的意见》(青政字〔2012〕58号),将对金融机构的专项资金支持作为风险补偿金,用于购买金融机构的预期新增不良贷款。市财政筹集3亿元信用保证金,用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对蓝色、高端、新兴板块及其他市政府重点支持发展领域的新增信用贷款,市财政将承诺风险补偿比例提高至5%。

(二十八)加快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以政府增信方式鼓励各银行与担保机构、银行与小微企业间建立组团担保、小企业互保、小企业互助资金池等多种形式的低息贷款平台。用活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指标,对已下达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指标可直接拨付用作中小微企业贷款平台增信资金。发挥政府部门信息优势,建立小微企业资信情况交流平台。鼓励行业协会、重点园区、创业基地、企业互助组织等设立面向小微企业的互助基金,开展小微企业互保业务,其中由独立法人机构负责运营的,视同担保机构予以相应补助。鼓励发展社会化融资服务平台,引导社会融资机构、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专业化的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服务平台和融资服务站点。

(二十九)完善政府增信资金补充机制,扩大低息统借统还贷款平台贷款规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三十)鼓励小微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融资。建立融资租赁业务补助机制,对通过融资租赁渠道融资的小微企业,经审核确认,按不超过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补助,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三十一)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免费信用评级,推动信用信息征集,完善市级企业信用数据库和信用信息查询平台。每年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更新不低于30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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