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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衔接“企保、居保”可互转

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黄岛区人社局获悉,黄岛区于近日建立并启动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制度,以解决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制度衔接问题,扩大养老保险覆盖。

根据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徐升升 宋春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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