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内容

未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单位被判赔工资

本报讯 青岛某公司员工2015年8月向公司申请离职,公司虽然同意离职,但离职期间一直未向其交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由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近日,该公司被黄岛区人民法院判赔员工离职期间待岗工资损失6720元。

市民刘瑞华(化名)自2015年1月8日开始到青岛某运输公司工作,2015年8月2日,刘瑞华向该公司申请离职。次日,公司同意了刘瑞华离职,但该公司一直未向刘瑞华交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2016年3月31日,刘瑞华提起了劳动仲裁,请求劳动仲裁委裁决:青岛某运输公司向刘瑞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并支付待岗工资损失7840元。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刘瑞华的该仲裁请求。刘瑞华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官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未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违反了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必然会影响到原告的正常就业和领取失业金,给原告造成损失,由于原告没有提供损失的具体证据,故法院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8月18日至2016年3月期间的损失6720元。(滕以庆 丁德振)

更多 往期报纸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青岛西海岸报》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