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建奎等人是如何在科研创新的幌子下,行非法行医之实?他们恶意逃避监管的行为,受到了怎样的制裁?在鼓励科研创新和依法监管之间,案件有哪些警示意义?记者旁听了宣判,并就这些问题采访了法学专家和医学、科技专家。
被告人为何要制造“基因编辑婴儿”?
贺建奎多年从事人类基因测序研究,同时是多家生物科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2016年以来,贺建奎得知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可获得商业利益,即与广东省某医疗机构张仁礼、深圳市某医疗机构覃金洲等人共谋,以通过编辑人类胚胎CCR5基因可以生育免疫艾滋病的婴儿为名,将安全性、有效性未经严格验证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辅助生殖医疗。为此,贺建奎制定了基因编辑婴儿的商业计划,并筹集了资金。
2017年3月,经贺建奎授意,覃金洲等人物色男方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8对夫妇,并安排他人冒名顶替其中6名男性,伪装成接受辅助生殖的正常候诊者,通过医院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查。后贺建奎指使张仁礼等人伪造医学伦理审查材料,并安排他人从境外购买仅允许用于内部研究、严禁用于人体诊疗的试剂原料,调配基因编辑试剂。2017年8月起,经贺建奎授意,张仁礼违规对6对夫妇的受精卵注射基因编辑试剂,之后对培养成功的囊胚取样送检。贺建奎根据检测结果选定囊胚,由张仁礼隐瞒真相,通过不知情的医生将囊胚移植入母体,使得A某、B某先后受孕。2018年,A某生下双胞胎女婴。2019年,B某生下1名女婴。
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感染病中心主任蔡卫平认为,艾滋病病毒母婴阻断可通过服用抗病毒药物来实现,“从现实角度,根本不需要通过基因编辑这种‘极端’手段实现阻断目标。”
贺建奎等人是否恶意逃避监管?
根据2003年科技部和原卫生部联合印发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不得将已用于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它动物的生殖系统;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也明确规定,“禁止以生殖为目的对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进行基因操作”“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性传播疾病,不得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
但贺建奎等3人为了追逐个人名利,故意违反了上述规定。有多项证据显示,3人明确知道基因编辑婴儿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医学、科研职业伦理,但仍执意推进计划,并伪造伦理审查材料,安排他人冒名顶替进行体检,将CCR5基因被编辑过的胚胎非法移植入母体。
法院审理认为,贺建奎等三人采取欺骗、造假手段,恶意逃避国家主管部门监管,多次将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辅助生殖医疗,造成多名基因被编辑的婴儿出生,严重扰乱了医疗管理秩序,应属情节严重。若予放任,甚至引起效仿,将对人类基因安全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
为什么定非法行医罪?
法院审理认为,贺建奎纠集张仁礼、覃金洲,试图通过编辑人类胚胎基因,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能够免疫艾滋病的婴儿,为此组织多人在医院体检,对受精卵注射严禁用于临床的基因编辑试剂,并蒙蔽不知情的医务人员将基因编辑后的胚胎移植入母体,后生育婴儿。上述行为严重逾越了科学实验的边界,应认定为医疗行为。
曾从事基因编辑研究的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院长、妇产科生殖医学教授周灿权说,贺建奎等人将高风险的技术应用于人类辅助生殖医疗活动,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医疗行为。“三被告人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实施医疗行为,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把不成熟的技术非法用到人类身上,已属于情节严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刑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说。
首例“基因编辑婴儿”案有何警示意义?
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施行,条例规定,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符合伦理原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伦理审查;7月2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会议指出,科技伦理是科技活动必须遵守的价值准则;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继续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增加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对已出生婴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其监护人的知情和同意下,持续做好医学观察和随访工作。中国科学院院士周琪认为,人类生殖系的基因编辑还存在科学技术层面、社会层面及伦理道德层面的问题,其应用的安全风险尚无法评估,一旦被编辑的基因进入人类基因库,影响不可逆、也不受地域限制,可能给个人乃至社会带来危害,应严格禁止。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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