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2020年市办实事和《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供养等标准的通知》(青民救〔2019〕15号)《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民事〔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我区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城乡低保家庭中分类救助等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低保标准
城乡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660元调整为700元。
二、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990元调整为1050元。对在区福利中心集中供养的特困对象每人每年再补助4500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变;基本生活费用按照供养标准全额发放;特困人员丧葬补助标准继续执行1655元。
三、调整城乡低保家庭中分类救助标准
(一)调整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城乡低保家庭中一级残疾人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75元调整到398元,二级残疾人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94元调整到312元,三、四级残疾人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93元调整到205元。(二)调整城乡低保家庭中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
城乡低保家庭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由每户每月220元调整到233元。(三)城乡低保家庭中单亲家庭补助标准
城乡低保家庭中单亲家庭补助继续执行每户每月200元的标准。(四)城乡低保家庭中三胞胎及以上家庭补助标准
城乡低保家庭中三胞胎及以上家庭补助继续执行每户每月200元的标准,每多一胞胎加发200元补助。(五)调整城乡低保家庭中艾滋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生活补助标准
城乡低保家庭中的艾滋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生活补助等同于城乡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660元调整到700元。(六)调整城市低保家庭中从业人员补助标准
城市低保家庭中从业人员补助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20%执行,城市低保家庭中从业人员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30元调整到140元。(七)农村低保家庭中独女户补助标准
农村低保家庭中独女户补助继续执行每户每月80元的标准。(八)城乡低保家庭中海岛居民生活补助
城乡低保家庭中海岛居民生活补助继续执行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九)城乡低保家庭节日补助标准
城乡低保家庭节日补助继续执行每人每年150元的标准。(十)城乡低保家庭免费电量款补助
城乡低保家庭免费电量款补助继续执行每户每月8.2元的标准。(十一)城市低保家庭生活用水补助
为城市低保家庭每户每月发放生活用水补助11.4元。
上述(一)至(七)项分类救助项目中,对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分类救助条件的,只享受救助额最高的一项。
自2020年4月开始,符合低保的孤儿家庭社会救助部门不再为其发放低保补助金,仍享受低保家庭其他规定分类救助,孤儿养育金单独发放。取消城乡低保家庭中孤儿专项生活补助标准和城乡低保家庭中计划生育家庭补助项目。
本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民政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财政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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