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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户外劳动者撑起“遮阳伞”

本报讯 近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检查行动,重点针对建筑工地、高温作业场所,特别是室外露天作业的企业,检查内容以建立完善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高温津贴执行情况为主。

记者了解到,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同时,高温期间,各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确保职工高温期间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检查发现,各用人单位特别是涉及室外作业的建筑业普遍能按照国家要求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包括向劳动者发放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为职工建立健康档案;设立应急救助场所、配备中暑救助人员等。此外,对用人单位违反《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行为将进行查处,对情节严重或造成职工健康损害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

检查中,该局还提醒用人单位,需及时足额为职工发放高温补贴。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的支付标准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支付时间4个月(6月至9月)。

截至目前,累计检查企业389家。下一步,该局将继续检查高温作业车间的降温设施和车间的安全状况,叮嘱企业负责人要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及时排查出不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确保职工高温期间作业安全。 (张 静 李明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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