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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关于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煽动围堵、冲击国家党政机关、军队驻地等要害部门、重点敏感部位,非法拦截车辆、堵塞交通,或者在周边区域打横幅、发传单、喊口号、聚众哄闹、非法滞留,严重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和公共秩序的;

二、组织或幕后组织、煽动、策划、串联、胁迫、雇佣、资助、教唆他人信访,违反规定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煽动组织规模性群体访的;

三、到中央和省市国家机关越级上访、恶意登记,或在重要活动(会场)周边以及天安门等敏感区域等非信访接待场所表达诉求、滋事扰序、丢丑滋事的;

四、扬言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的,或以自伤、自残、自杀等相要挟,通过爬塔吊、扬言跳楼等不正当方式表达诉求,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五、诉求得到合法解决或信访三级终结仍持续缠访闹访,制造社会影响向政府施压,谋求不正当利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六、拒不通过法定途径逐级提出信访诉求,越级上访,或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的;

七、在互联网上,通过微信群、微博、论坛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虚假信息,或散布恶意攻击党和政府言论的;

八、在信访过程中威胁、侮辱、诽谤、骚扰、殴打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

九、在信访接待场所或附近一定区域,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弃留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不听劝阻的;

十、在公共场所或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现场及周边,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不听劝阻的;

十一、以信访或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非正常信访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

二0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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