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文章内容

好友之间委托理财 双双落入集资陷阱

区法院法官提醒,市民面对高额回报承诺要警惕

  □本报记者 李宛遥
  本报通讯员 张梦圆
  
  近年来,老百姓投资理财意识日益高涨,然而很多理财公司并不具备理财资质,甚至为了吸引客户打出“保底不赔”“高回报率”的幌子,投资后往往会造成巨大财产损失。近日,黄岛区(西海岸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好友之间委托理财却因投资失败造成损失的纠纷。

  年回报率24%
  好友因理财反目

  张某与李某是多年好友,2018年4月,李某购买某公司理财产品获取收益后,推荐张某投资理财。听说年收益高达24%时,张某先后向李某支付50万元。期间,张某因使用资金撤回30万元,剩余20万元一直由李某打理,后来张某急需用钱向李某要求退出理财,但迟迟得不到回复,张某将李某告上法庭。
  张某在法庭审理中出具了一份《收到条》,上面载明李某收到自己的投资现金20万元,每月30日结息,3-5个工作日到账利息4000元,公司保证客户本金。李某在法庭上说出实情,原来,他们投资理财的公司因非法集资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自己也是受害者,并且张某是直接向公司理财,应向理财公司进行追索。

  “保底条款”不保底
  受托人赔偿损失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这是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张某将资产交由李某进行投资管理,李某向张某出具《收到条》保证投资回报,上述行为视为双方针对委托理财达成合意。委托理财的实质是委托人投资,投资的本质特征是必然存在一定风险,因此,本案保底条款的约定违反了公平原则,应认定该约定无效,但并不影响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结合本案的情况,李某接受张某委托理财时,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对理财产品管理不当,造成投资损失,构成根本违约,对张某的本金应予返还。张某未对李某的理财能力谨慎考察,对理财款项去向未做了解,对于合同的履行也存在管理不当的行为,对保底条款无效存在一定过错,利息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

  投资者在进行理财投资时,首先要对项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认真审视投资信息获取方式是否可靠,对投资途径进行一定的背景调查,再根据风险情况决定是否投资,对收益过高的投资项目要保持警惕,不要轻信所谓保底、高额回报承诺,以防落入集资诈骗陷阱。
更多 往期报纸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青岛西海岸报》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