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房屋质量不合格
能拒缴物业费吗
□本报记者 李宛遥
本报通讯员 王娟
当房屋出现漏水、渗水、透寒等问题,不少业主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表示“抗议”,这样做是否合法?对此,法官提醒,若房屋质量有问题可以依法另行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不能成为拒缴物业费的理由。
三年没缴物业费
业主被告上法庭
2015年,某小区开发商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服务费。孙某为该小区业主,2015年办理交房手续后,仅缴纳了首年物业服务费,自2016年至2018年,一直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与孙某协调,要求其履行义务,但均遭到拒绝,于是物业公司将孙某起诉到法院。
孙某对拖欠原告物业费予以认可,认为自己有不缴物业费的正当理由。孙某称,2016年家中做防水维修时发现,该房屋承重墙混凝土结构不达标,无法入住。此外,因公共管道反水,造成自家厨房屋顶、卫生间门口地板等被泡,物业公司却始终没有解决问题。因此,孙某认为发生问题期间的物业费不应缴纳。
房屋质量有问题
权利可另行主张
法官经审理认为,原告的物业服务范围是认定其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基础,被告应就原告所负有的相关服务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被告虽然提交了房屋漏水等照片证据,但被告提交的照片无法确认时间、地点等要素,根据被告与建筑企业之间的维修合同,被告承重墙混凝土问题已经有了解决方案和赔偿约定。至于公共管道漏水问题,被告可以依法另行主张自己的权利,该事由不足以抗辩其应当免缴或减缴物业费。故法院对被告的抗辩事由不予支持,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至2018年的物业服务费。
■法官说法
业主与建设单位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属于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后者属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以房屋质量问题拒不缴纳物业费,实质是混淆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以建设单位存在违约情况为由,拒不缴纳物业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