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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森林防火期对森林火险区实行封山和禁火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青岛西海岸新区森林防火安全,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根据《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的通告》(青政发[2018]35号)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每年11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区森林防火期。西海岸新区辖区内的山林均为一级森林火险区。
  三、在森林防火期内对所有一级森林火险区(景区开放区域除外)实行封闭管理。除驻林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封山范围;确需进入的,必须经青岛西海岸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路线、范围和防火规定进行活动。
  四、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封闭管理区、严禁在封闭管理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五、一级森林火险区所在社区、山林经营单位或个人为森林防火责任主体,要对林下可燃物进行清理;要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规定,做好火种收缴工作;要设置醒目的森林防火标志,开展严禁森林内违规用火宣传;要按规定配备森林消防队员,配齐风力灭火机等林火扑救机具值守;要安排至少5名以上巡查队员进行防火安全巡查,防止人员进入非开放区域。
  六、所有进入一级森林火险区的人员,应当接受山林权属社区、林区、景区管理人员的统一检查、监督和管理。
  七、营林经营者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向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八、森林高火险区内,对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根据情节,依照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对个人最高处以2000元罚款,对单位最高处以10000元罚款。
  九、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根据情节,依照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对个人最高处以2000元罚款,对单位最高处以5000元罚款。
  十、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高火险区内野外用火的,根据情节,依照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对个人最高处以3000元罚款,对单位最高处以50000元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期施行。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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