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性犬咬伤路人 赔偿责任谁来担?
□本报记者 李宛遥
本报通讯员 王一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提高幸福感的同时也伴随着隐患,特别是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导致伤人事件屡屡发生。那么,家庭饲养的宠物致人损害时,应该由谁来为这个后果负责呢?
散步被藏獒袭击
因赔偿发生分歧
居住在农村的张某,家里养了一只藏獒,经常关在铁笼子里,藏獒和张某家庭成员比较熟悉。某天清晨,征得张某同意后,张某的亲戚刘某牵着藏獒出门,恰巧遇到村民王某外出散步。不料藏獒突然向王某扑过去,将王某大腿咬伤。
事后,王某被紧急送到当地卫生院救治,一个月后因伤口感染导致病情严重,不得不住院治疗,因治疗共花费医药费2万余元。在此期间,狗主人张某仅垫付医药费1万元。王某多次找张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
应尽管理义务
饲养人难逃其责
本案中,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被告张某辩称,自己虽是狗的主人,但当时牵狗的是刘某,刘某在遛狗过程中导致王某受伤,应由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况且,王某因自身原因延误治疗,导致病情恶化,扩大自身损失,其扩大的损失不应由张某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系藏獒的饲养人,应尽到审慎管理义务,时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他人损害。张某未能尽到该义务致由其饲养的藏獒咬伤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对王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抗辩称案外人刘某存在过错致狗咬伤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即便案外人刘某在遛狗过程中存在过错,张某在赔偿后有权追偿。综上,法院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条款:“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张某饲养的藏獒为烈性犬,根据养犬管理相关规定,对于烈性犬或者大型犬只能圈养或拴养,不得出户遛犬。为此,饲养动物时一定要注意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管控力度,积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动物在管控失序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