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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问:“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是参保缴费并到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养老金吗”的解释:
  答:2010年8月17日公布的《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征收土地时应当先落实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土地征收报批之前,财政部门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单位,应依据规定将应负担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足额划入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专户。新、老办法以《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日为基准日,2010年12月31日之前符合老办法调整范围的,适用老政策;2011年1月1日之后被征地的,适用新政策。
  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不是一个独立险种,不再单独建立制度。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将分配的社会养老保障金计入其参加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问:“养老保障资金分配范围和分配对象是哪些”的解释:
  答:分配对象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2018年开展第一次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日期到截止时间点(一般以本次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召开股份经济成员代表大会时间前一天为截止时间点,可由代表大会商定)属本村户籍;二是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问:“村里征地已经过去很长时间,这之后去世的老人在分配范围吗?”的解释:
  答:2018年开展第一次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日期到截止时间点符合条件的死亡人员都在分配范围。
  问:“征地之后村里有些人户口迁出了,还有些人户口迁入我村,他们是否在分配范围?”的解释:
  答:2018年开展第一次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日期到截止时间点享有分配权的结婚成员,如因结婚户口迁入、迁出等都在分配范围。
  问:“我到本村落户较晚,没有赶上二轮土地承包,享有分配权吗”的解释:
  答:有本村户籍但不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人员,如空挂户人员不在分配范围。
  问:“我村的部分土地由外村户籍人员承包,这些人享受养老保障资金分配权吗”的解释:
  答:本村土地由非本村户籍人员承包,承包人不享受养老保障资金分配权。
  问:“我家的承包地被征用的面积较多,这次分配的养老保障资金数额就会比别人多吧?”的解释:
  答:原则上,养老保障资金在全村享有分配权的人员中,按人口数平均分配。即使在某批次征地中个别村民征地亩数较多,也应遵循这一分配原则,具体分配方案以村集体公示通过后的《养老保险方案》为准。
  问:“养老保障资金分配就是分现金吗?”的解释:
  答:养老保障资金分配不是分现金,是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计入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分配原则是:(1)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仍在缴费期的。经本人申请,为其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按规定记入,对保障对象中未满16周岁人员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也可为其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按规定记入,将来用于按上述规定支持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记入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经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待其养老保障资金计入个人账户后,根据本次征地增加的个人账户金额,按养老保障资金到账月份对应的被征地农民周岁年龄的支付系数(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计算确定本次征地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养老保障资金到账的次月开始享受,与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3)符合一次性支付条件的。按照保障方案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按规定全部发放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①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②享有分配权的死亡人员;③社会保险关系已转出青岛市外或其他符合一次性支付条件的。
  问:“我们村是个老被征地村,已经享受老被征地保险待遇的人也参与新被征地农民保险养老保障资金的分配吗?”的解释:
  答:原则上,养老保障资金在全村享有分配权的人员中,按人口数平均分配,不论是否参加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都应在分配范围。具体操作中,根据村情,由村集体制定《养老保险方案》,以公示通过的《方案》为准。
  问:“我们村是在2011年左右征的地,如何界定我们属于老被征地还是新被征地?”的解释:
  答:《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鲁人社发〔2013〕35号)规定:“界定保险对象的时间,以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日期为准。”
  问:“有些征地没有审批手续,例如以租代征、未征先用,以及修建公路、绿化带等公共设施用地,无法办理审批手续的也享受社会保障资金分配吗?”的解释:
  答:《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征收土地时应当先落实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没有正规公告、审批手续的征地就没有落实社会保障资金,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就无法分配。
  问:“我们村的土地在2011年以前已经办理了土地征用审批手续,但当时未征用,实际征用土地在2011年以后,能分配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吗?”的解释:
  答: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规定,在2011年以前办理土地征用审批手续的不产生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只有在2011年1月1日以后办理土地征用审批手续的才提取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因此这种情况不能参加分配。
  问:“我们村在2011年之前就有征地,但是一直没有落实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如果符合条件还可以落实吗?”的解释:
  答: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黄岛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黄政发【2013】44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原《胶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胶南市被征地农民和成建制转非村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5】156)、《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南政发【2009】86号)同时废止,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不再实施。对于2011年之前发生的以村为单位计算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村,因为历史原因一直没有完成纳入的,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纳入。
  问:“对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分配范围和分配对象的确定,村民之间存在争议怎么办?”的解释:
  答:各镇(街道)、村居在确定养老保障资金分配范围和对象时,要立足实际,具体研究。村级可通过逐次召开支部会议、党员会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逐层明确养老保障资金的分配意见,达成分配共识,制定《养老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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