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野兔也违法?这位村民摊上事了
□本报记者 李宛遥
野兔、麻雀、青蛙等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捕杀、出售、食用均属违法。近日,西海岸新区一位村民就因为不懂法猎捕了野兔,不仅将面临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民事赔偿责任。
家住西海岸新区的王某是一位地地道道的农民,农忙过后闲来无事就想着逮几只野兔改善一下伙食。于是,王某找出之前购买的一些铁橛子、铁丝、电瓶等在村里麦田周边摆好“八卦阵”。第二天清晨,王某发现有8只野兔自投罗网,于是就将野兔拿回家中,自己吃了2只,剩下的卖给了邻居。
结果没过几天,王某就被民警带到了派出所,告知其涉嫌非法狩猎,并依法予以立案。原来,经过鉴定,该村民猎捕的兔子为草兔,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所保护的动物,他私设电网捕草兔的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
案件移送到黄岛区(西海岸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认为王某的行为不但触犯了刑法,还对生态资源造成了损害,应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根据相关规定,草兔基准价值为每只80元,8只共计640元。经过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专家评估,认为全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达到6400元。加上专家鉴定费,王某共需赔偿近9000元。王某郁闷地说:“以前经常套兔子,也没咋样,怎么现在就犯法了呢?”
因为王某平时以务农为生,妻子长年患有三高,一次性赔偿近9000元,将给他的家庭带来巨大压力。区检察院检察官与村委进行了沟通协调,决定在村里为他寻找合适的工作,以公益劳动的形式代替现金赔偿。
检察官说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维护自然生态环境是我们每位公民的应尽义务。
随着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加大,收购、出售国家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禁猎区打几只常见的鸟、野兔,抓几只青蛙,以及收购他人捕猎而来的野生动物已经不再是小事了,有可能涉嫌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有可能因破坏生态资源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