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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捉贩卖蟾蜍,三名男子获刑

黄岛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案件,以司法之力守护绿水青山

  □本报记者 仪博文
  本报通讯员 曹旭晶 薛舒洋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端稳端好绿水青山“金饭碗”,才能共建共享美好家园。8月15日,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当天,黄岛区(西海岸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捕捉蟾蜍的非法狩猎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

  案情还原>>

  据了解,自2022年8月起,被告人候某某、高某某、闫某某多次将非法捕获的蟾蜍进行贩卖。作案过程中,先由候某某捕获,之后交由高某某、闫某某转运并出售。2022年10月17日,被告人候某某在非法捕获蟾蜍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扣押29只蟾蜍;2022年10月19日,被告人闫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其家中搜查出30只蟾蜍,并依法扣押;2022年11月21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青岛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物种认定:从被告人候某某处扣押的29只蟾蜍和从被告人闫某某家中扣押的30只蟾蜍均为两栖纲、无尾目、蟾蜍科的中华蟾蜍,属“三有”保护动物(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审判结果>>

  黄岛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候某某、闫某某、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以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表示,惩罚不是目的,每一起环境资源案件的判处,都是一次宣传教育。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猎捕野生动物涉嫌违法犯罪。我们要以此为戒,在不猎捕野生动物的同时,对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共同守护我们的生态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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