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法院公开审理宣判一起非法猎捕中华蟾蜍案
法庭开到“案发地” 以案普法“零距离”
□本报记者 李宛遥
本报通讯员 史潇濛
“现在开庭!”近日,一场巡回审判在六汪镇西下泊村村委会大院开庭,黄岛区(西海岸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猎捕中华蟾蜍案并当庭宣判,当地80余名村民旁听庭审。
2024年2月,被告人苗某联系被告人周某,让周某猎捕蟾蜍并向苗某出售。2024年2月至3月初,周某等4人驾车从临沂市郯城县出发,先后在日照、青岛等地,使用地笼猎捕蟾蜍,后将蟾蜍以每斤25元的价格销售给苗某,违法所得共计5400元。苗某则用蟾蜍提取加工蟾酥牟利。
2024年3月7日,六汪派出所民警巡逻至西下泊村西桥桥北河边附近时,发现周某等4人乘坐的面包车内装有蟾蜍,现场扣押蟾蜍708只。经认定,涉案蟾蜍为中华蟾蜍,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动物。案发后,涉案活体蟾蜍已全部放归野外。
庭审现场,该案当庭宣判,5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
案件办到哪里,普法就到哪里。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巡回审判,是以案释法与基层普法的有益探索。下一步,区法院将在环资审判、行政审判等多领域积极开展巡回审判,聚焦常见、高发案件,通过典型案例与巡回审判相互融合,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普法效果,让更多群众通过公开透明的审判流程,零距离感受公平正义。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其中,“三有”动物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野生蟾蜍是其中之一。野生蟾蜍学名中华蟾蜍,是捕食害虫的能手和守护森林的“忠诚卫士”,有着重要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是经济价值很高的药用动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第七条进一步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