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窃电、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相关行为的处罚规定:
1、《电力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2、《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终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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