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一、政策依据
《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青黄民字〔2015〕1号)
二、保障对象
凡具有黄岛区户籍,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主要包括:①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②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项情形之一,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③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④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低保边缘、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儿童。
三、发放标准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60元。
符合上述①、②条件的应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我区的孤儿待遇后,不重复享受困境儿童待遇;符合上述③条件享受我区低保待遇后,不重复享受困境儿童待遇。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可以代其提交申请及其相关材料。需要进行家庭身份认定的,按照社会救助核对和评估相关程序提交材料。
(二)审核。镇(街道)深入困境儿童所在村(居)和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区民政部门在认真审查镇(街道)审核情况和困境儿童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对申请人是否享受基本生活费待遇作出审批决定,审批通过的次月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困境儿童监护人、家庭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的,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及时上报区民政部门,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五、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资金发放方式
通过代理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咨询电话:8316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