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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可否对抗法定继承权? 


  房屋拆迁喜得补偿款110万元,然而十几年未见的亲戚却突然上门索要,原本平静的生活就这样被打破……

  财产留给过继子
  亲生女儿来讨要
  年过八旬的张某育有二子一女,因其二子早于张某去世,女儿也外嫁多年,其子生前将自己的农村四间房屋赠与张某。因无人照顾养老,1994年,在多人见证下,张某与其外甥王某签订《过继单》,“逢年过节回家住一段时间,百年之后求一楼一罩,四至六个吹手,四间房屋归继子王某所有。”而后,王某按照协议对张某履行了赡养义务。2002年,张某去世,四间房屋由王某继承。2018年,房子所在的村落开始拆迁,王某与该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获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110万元。听说母亲生前所住村子要拆迁,十几年未露面的张某女儿找上门来,表示自己是张某的法定继承人,该房屋应由她继承,王某只是占有使用。在向王某索要拆迁款未果后,张某女儿将王某诉至法院。

  遗赠协议有效
  女儿无权继承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王某过继给张某,直至2002年张某去世,在《过继单》中,张某明确其过世后将四间房屋归王某,该《过继单》即具有“遗赠扶养协议”效力。王某已经按照协议和当地风俗履行了对张某生养死葬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张某女儿虽为法定继承人,但争议财产已通过遗赠扶养协议作出处分,对其法定继承已经排除,法院遂判决驳回张某女儿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是最常见的家庭纠纷之一,如处置不当极易引发家庭纷争,造成亲属间感情破裂,甚至扩大至社会矛盾,危害公序良俗和社会稳定。本案中,王某自2002年继承房屋后的占用使用期间,张某女儿曾未有过任何异议,受拆迁利益诱惑引发了纠纷。
  法官提醒,防范和化解此类纠纷,需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更需要道德的约束调节,不要为了钱财而丢失宝贵的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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