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文章内容

以案说法

婚礼效果不满意 拒付尾款引纠纷

  □本报记者 李宛遥 本报通讯员 王娟
  结婚是大事,每对新人都希望留下美好回忆。为拥有一场完美的婚礼,很多新人会委托专业婚庆公司布置婚礼现场。然而婚礼需求不一、细节繁琐,合同难以面面俱到,因此客户与婚庆公司经常发生纠纷。婚庆公司履行合同有瑕疵,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黄岛区(西海岸新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案例,当事人李某夫妇因对婚礼现场布置效果不满意拒付尾款,被婚庆公司告上了法庭。
  婚礼效果不尽人意
  新人拒付尾款被起诉
  李某夫妇为筹办婚礼,找到一家婚庆公司,双方签订了《活动搭建协议书》,约定婚庆公司为其提供婚庆服务,服务费共计16000元。李某夫妇需预先支付服务费8000元,验完场地布置后支付剩余尾款。验收时,李某夫妇对花球装饰不满意,要求更换。婚庆公司应李某夫妇要求将假花换为鲜花,为此花费1200元。婚礼结束后,李某夫妇却未按约定支付尾款。婚庆公司多次催要余款及更换鲜花的损失,李某夫妇却置之不理,婚庆公司遂将李某夫妇告上法庭。
  针对起诉事由,李某夫妇辩称,婚庆公司虽更换了鲜花,但婚礼现场未提供充足的人工服务,且灯光和音响服务未达到约定效果。李某夫妇主张家人对婚礼效果都不满意,非常丢面子。因此,不同意支付余款,还主张返还已支付的服务费8000元。
  履行合同存在瑕疵
  法院判双方均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活动搭建协议书》约定,由婚庆公司提供婚礼场景布置、灯光、婚礼现场协调等服务内容,不包含演艺、主持、化妆等服务。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作为婚庆服务机构和客户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婚礼期间,婚庆公司并无工作人员提供现场服务,也未打开提供的射灯、路引灯,因此履行合同存在瑕疵。同时,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路引是使用假花还是鲜花,双方约定不明,此部分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
  综上所述,根据双方违约情形,尾款及损失部分双方各承担50%,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夫妇支付婚庆公司服务费4000元并赔偿损失600元,驳回李某夫妇的反诉请求。 
  ■法官说法
  该案涉及合同不适当履行问题,即当事人虽履行了义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不适当履行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双方在履行中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才能避免纠纷的发生。
更多 往期报纸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青岛西海岸报》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