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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送货路上撞伤人 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仪博文

  外卖骑手为民众购物及物品尽快送达提供了极大便利,而当他们在大街小巷穿梭奔忙时,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如果在相关交通事故中,骑手作为责任方致第三人生命安全受到损害,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小案事不小”,如何平衡第三人与新型劳工关系之间的利益,是新业态下需要妥善解决的问题。

  >>基本案情<<
  众包骑手撞伤行人被索赔

  李某系在某外卖平台(由某科技公司开发运营)注册的众包骑手,其与某外包公司签订了服务合作协议,约定李某根据该外卖平台的订单信息自主完成接送单任务后,获得该外包公司提供的服务费用。同时,该外包公司以李某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众包骑手意外险,其中附加个人责任保险(个人第三者责任)20万元。
  某日,李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为客户配送货物期间撞伤行人崔某。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崔某住院期间,李某垫付医疗费30914.42元。后经鉴定,崔某因外伤致脊柱损伤为十级伤残。崔某将李某、外包公司、科技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0425.81元。

  >>法院审理<<
  保险公司赔偿伤者医疗费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系外卖平台注册的众包骑手,从其与外包公司签订服务合作协议可看出,李某与外包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外包公司为李某投保的附加个人责任保险,系第三者责任险。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是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且从有利于当事人方便诉讼角度出发,李某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个人责任保险)可以与本案一起处理,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金额20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科技公司与外包公司系商务合作关系,与李某不存在劳务关系,故崔某要求其承担责任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黄岛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崔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4031.39元,保险公司给付李某垫付款30914.42元。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黄岛法院珠海法庭四级高级法官辛建军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赔偿责任的主体认定问题,为了便利当事人诉讼、一次性解决纠纷,本案将李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一并处理,从而使得赔偿责任主体更加明确,减少了当事人讼累。
  “本案涉及的外卖服务是一种新的市场交易业态,案件的审理对于平衡第三人与新型劳工关系之间的利益,作出了一定的探索和尝试。”黄岛法院珠海法庭四级法官助理臧怡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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