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跳湖溺亡 同饮者共同担责
青岛西海岸报
2023年05月15日
□本报记者 仪博文
现代人生活压力大,偶尔借酒消愁本无可厚非,但饮酒要量力而行,切忌过量。席间若有人醉酒,同饮者负有照顾、护送、救助、妥善安置的义务,避免醉酒者遭受伤害,否则就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近日,黄岛区(西海岸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孟某约邱某、姜某共同饮酒。期间,邱某的女友杨某前来,后四人共同饮酒至次日凌晨3时左右,此时杨某已醉酒。由于杨某手机丢失,邱某、杨某为此发生争吵,后邱某独自离开。杨某、姜某、孟某在一处人工湖附近共同寻找邱某,过程中杨某翻过护栏跳湖溺亡。杨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孟某、邱某、姜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28933.5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共同饮酒虽系正常的社会交往,但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对其他饮酒人负有相互提醒和劝勉的注意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照顾、护送、救助、妥善安置的义务,避免醉酒之人遭受伤害。
本案中,孟某、邱某、姜某、杨某共同饮酒,饮酒结束时杨某已醉酒,后杨某与邱某因手机遗失发生争吵,杨某情绪不稳定。作为共同饮酒人,三被告能够预见到醉酒的杨某有发生危险的可能性,但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杨某跳湖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责任划分,法院认为,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其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醉酒后跳湖溺亡,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邱某作为杨某的男友,在与杨某争吵后未妥善照顾、安置杨某,并独自离开,致使杨某在找寻过程中溺亡,应承担事故的相应责任。孟某、姜某对共同饮酒且醉酒的杨某未尽到照顾、护送、妥善安置义务,亦应对杨某死亡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全案案情,法院酌定邱某对杨某死亡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孟某、姜某分别对杨某死亡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故依法判令被告孟某赔偿原告60239元,被告邱某赔偿原告120478元,被告姜某赔偿原告60239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孟某、邱某、姜某、杨某饮酒结束时杨某已醉酒,作为共同饮酒人和社会普通理性人,三被告能够预见到醉酒的杨某情绪不稳定,有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却未妥善安置杨某,致使杨某在找寻邱某的过程中跳湖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区法院薛家岛法庭三级法官陈仁帅说道。